老师好: 关于加计抵减的对象条件,要求相关服务费销售额占比超过50%。但我公司卖的是专用通讯设备,如对讲机,多用手机等,因功能需要,会二次开发软件和使用一些采购来的授权软件,但卖的时候都是以硬件形式卖的,软件的部分在销售收入中体现不出来。可否用软件成本跟硬件成本的比例来判定我们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陈洋
于2022-04-24 10:42 发布 600次浏览
- 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2-04-24 11:16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需要分别开票的
不然不允许按照成本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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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018-10-12 09:57:16
同学您好,这是一样的
2023-06-02 17:08:09
您好!申请看一下可以撤回,或者作废吗,重新,申请一下。
2024-01-08 14:44:25
你好,同学。你这是属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是按你的时段分期确认收入处理的。
1.是的
2,按你完成阶段/总的合同 作为完工进度处理的
2020-10-30 17:45:10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022-04-25 15: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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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 追问
2022-04-24 11:20
钟存老师 解答
2022-04-24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