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4-22 14:06

方便留个qq号吗,需要问问题时,问一下您什么时间上会计学堂

阿黎 追问

2017-04-22 14:08

难怪有时在学堂看不到您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4-22 13:49

您好,就是用专项资产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阿黎 追问

2017-04-22 13:54

@王老师:这笔收入和支出,涉及到支付的成本费用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4-22 13:56

您好,要涉及到的,比如您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就是费用啊。

阿黎 追问

2017-04-22 14:01

@王老师:谢谢您的耐心解答,我以前从未接触过此类业务的核算,您上会计学堂有固定时间吗,有什么问题,我想直接问您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4-22 14:03

您好,不客气,我一般是业余时间来这里解答问题的。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4-22 14:09

您好,不好意思,这里不允许加学员的QQ号的,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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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是用专项资产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04-22 13:49:59
同学你好 那要看一下支付的什么费用,是否直接相关
2021-03-24 18:42:28
你好,需要将原来的这笔分录红冲,再做冲成本的分录。
2020-01-10 21:55:42
你好!会计的配比原则应该是不可以的
2016-07-02 22:50:19
您好,所有成本包含给B的部分!?
2022-01-27 06: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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