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19年4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 000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 5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2)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600 000元、税额78 000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0 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值税专用发票,票上注明的税额4 200元。(5)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300 000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50 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 500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求:当月合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畅快的龙猫
于2022-04-29 11:45 发布 4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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