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2021年度,其所在大学发放工资总额为20 万元,不考虑其他收入,由此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培训机构每月支付孙先生课酬8万元,如考虑该课酬,孙先生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将提高至80.4万元 (3.6+8×12×80%)。某筹划公司为孙先生提供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延续以往模式,由培训机构向孙先生每月支付课酬8万元; 方案二,孙先生成立甲公司,每月向培训机构开具8万元培训费发票,由甲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学堂用户7r4auq
于2022-04-29 13:39 发布 18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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