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2-04-29 16:16

你好
数据稍有不同(主要是工资,我进行了计算替换,你在仔细看一下,有无错误)
1. 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5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155×12(月份数)=1860(元)
(2)特许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十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即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税率)]×(1—30%)=l 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l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前提条件下补减。

.王某在同一纳税年度2021年,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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