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20 年10月 生产 经营业务如下: 5日,销售甲产品给 某 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装卸费等5650元,代垫运输费用10 000元,发票一并转交该商场。 6日,销售乙产品给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39 550元。 10日,企业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成本价为50 000元,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 15日,因甲产品畅销,某大型商场再次大规模订购该产品,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格1 000 000元,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方式,当月已收40%,剩余部分一个月后付清。 20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采购发票300 000元,本月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剩余用于非农产品生产。
学堂用户2vqy9q
于2022-04-30 21:44 发布 2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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