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静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会计学讲师

2022-05-11 11:04

同学,你好
1.如果委托方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对于委托方不是计入成本,是抵扣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只有用于直接出售才计入成本
2.对于受托方,只是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要计成本
企业收取时,会计分录如下:
(1)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受托方缴纳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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