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朱勇
职称: 中级会计师,财税实操讲师
2017-05-02 14:2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留抵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也即留抵税额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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