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号以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爱笑的流沙
于2015-10-27 19:18 发布 1019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0-27 19:20
关于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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