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2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M非专利技术,发生研发支出80000元,支付增值税税额10400元,相关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2月末该研发活动完成研究阶段。(2)4月1日,该非专利技术进入开发阶段,期间共发生研发人员薪酬30000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2000元、耗用原材料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3)6月1日,研发活动结束,经调试达到预定用途并交付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甲公司预计M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4)12月1日,将M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丙公司,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为三年,月末,甲公司收取当月租金共20000元,增值税税额1200,款项已存入银行。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写出会计分录。
学堂用户tu6w7u
于2022-05-18 17:00 发布 116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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