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谢谢。
欣欣子
于2022-05-19 15:00 发布 7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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