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 这个是不是应该在A退出时,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 那会计分录要如何做?
欣欣子
于2022-05-20 16:59 发布 599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5-20 18:22
同学你好,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15万元,在A退出时,可以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不能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的,因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就不足10万元了,如果确实这样操作的话,会计分录分红时,借:利润分配,10万元,贷:实收资本,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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