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料: A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5月10日, A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A公司收回加工物资后将用来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 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共计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加工费及代扣代缴 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 过程中还发生工资费用20000元,计提社会保险费等2 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 100元。 5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6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0%,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三)要求:编制A公司、B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A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学堂用户gubcs5
于2022-06-02 12:51 发布 8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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