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属于房地产开发老项目,前期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后期都是和增值税同时预缴的,现在我们已全部清盘,申请清算,但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把项目的全部土地增值税预缴完才能清算?请问这个有政策依据吗?我们的清算报告结果出来是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所以税务机关应该还要退税给我们,但现在还是要求我们必须将全部土增税预缴完才行
Jessica
于2022-06-10 11:52 发布 1468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6-10 11:54
你好; 你们之前没有预交的话; 先预交了在清算的;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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