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的经营状况如下: (1)将生产的800辆小汽车分两批销售,其中3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585万元;5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84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并按照成本价每辆12万元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156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 (4)从其他生产企业外购小汽车5辆进行底盘改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改装完成后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
学堂用户e56iiv
于2022-06-13 13:32 发布 9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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