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在餐费发票方面有重大税务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只要是餐票就一律计入业务招待费,并按规定纳税调整,但实际企业的餐费发票有如下种类:招待客人餐票50万元,员工春节前聚餐10万元,举行会议时发生的餐费5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安详的外套
于2022-06-14 15:31 发布 527次浏览
- 送心意
潮潮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2-06-14 15:50
同学你好 这样处理肯定是不正确的 根据种类的不同 餐饮费是计入到不同的科目的 招待客人的餐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 员工春节前聚餐是计入员工福利费 举行会议时的餐费是计入会议费的
相关问题讨论

按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哪个小按照哪个来抵扣。
2022-04-01 16:31:29

你好,是的,口径是一样的
2018-03-05 11:48:30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0-04-27 14:01:11

你好,也是按收入的比例确认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2022-02-14 14:31:19

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与收入的0.5%两者孰低来取数 超过的就调减
2018-07-02 17: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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