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3 12: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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