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3 13:54

"根据《房增长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已签认购书的定金,应界定为预收款;如果仅仅是诚意金,未签任何认购意向的,并且在售楼时就承诺小业主可以随时退还的,应界定为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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