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4 12:53

 2013年度计提的工资、奖金,如果在2014年的汇算清缴期限前发放,能否在计算2013年度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李老师2 解答

2017-05-24 13:0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贵公司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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