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内专门的有运输车间,负责企业内部倒运服务。现A企业想将汽运车间单独成立运输公司,主要业务仍然是企业内部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及货物运输。请问,原企业的车辆运输设备最好以何种方式转入B公司?卖出还是投资?哪种方式比较合理又无涉税风险?B公司在道路运输许可证方面应如何办理?
jossonli
于2017-05-25 05:35 发布 131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05:4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认定为对外股权投资和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出售也同样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道路运输许可证相关事宜非财税问题,还请咨询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是否挂牌也非财税问题,还请咨询车管所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