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不相关供应商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集团下属子公司,并列举适用于关联B公司、C公司。A公司未发生采购行为,关联B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了货款,但未提货,关联C公司发生了采购提货,但是没有支付款项,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到了C公司。现在关联B企业(应出售股权后,集团公司只持股50%,性质由原来的控股变成了共同控制)提出方三方抵债,请问:1、三方抵债在税务上有何风险?2、C公司抵扣的进项税有何风险,应如何处理?3、三方抵债和对应的合同终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jossonli
于2017-05-25 09:12 发布 342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09:19
1、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三方抵债情形,部分省市就此作出特别规定,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规定,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以上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贵公司是否可参照执行,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2、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上述规定,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但应注意,如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