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09:26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属于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该出资设备的完税价格应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另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报请中国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金额与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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