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医疗器械进出口代理,收取客户代理费,可是客户要求不开代理费的发票而是直接给客户的下家开商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有医疗器械销售这一项),也交了差额增值税,只是和客户没有签销售合同但客户会按开票额付货款给公司,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吗?会有什么样的处罚(特别是对开票人)如果开票人提出离职是不是就不必承担责任了?
勤劳的刺猬
于2017-05-26 12:30 发布 10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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