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电子汽车衡(电子磅)原值约8万元,已计提折旧约60%,今年因主要零部件损坏,进行换件大修,产生费用约为1.4万元,占原值的比例为18%左右,这笔费用是直接一次性计入相关费用,还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jossonli
于2017-05-26 13:29 发布 17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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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6 13: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所述的为电子汽车衡(电子磅)更换零部件事项,其发生的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和改建支出,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