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7 08:26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的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万美元,应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的税款。税务机关确认该公司补税的时间是2013年6月29日,应该按照检查确认补税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也就是2013年5月31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5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1796,企业不存在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该企业以人民币计算的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6.1796= 617.96(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617.96×25%=15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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