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8 12:17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需要计提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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