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jossonli
于2017-05-29 14:29 发布 1210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9 14:42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本题为例:甲公司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取得预收款后,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5%)×3%=111(万元);如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11%)×3%=105(万元)。后期新项目取得预收款,均按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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