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9 18:48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34号)第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顾问合同,如果属于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如果属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合同,不贴印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无代扣代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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