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2-07-11 09: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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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吴会计 追问

2022-07-11 09:41

这是哪个网站上找的呢?我搜半天没找到

郭老师 解答

2022-07-11 09:42

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文件号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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