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1 16: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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