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2 08:28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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