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07-15 17:22
你好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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