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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3 11:40 发布 1446次浏览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3 11: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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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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