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18:08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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