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19:57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的普通发/票,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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