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因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应如何进行差额扣除?
jossonli
于2017-06-04 20:51 发布 712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20:55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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