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4 21:2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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