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15: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该规定是基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消费者一般买货物属于终端消费,所以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很明显,这种规定并不再符合基本的商业要求,例如商贸企业向其他企业销售烟酒时,根本不可能确定对方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出售,而此时如果再强行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导致购买烟酒后用来销售或赠送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从而打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所以,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是向企业销售的话,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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