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16:4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