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仅就保险收入开具发票,代缴的车船税在备注栏中进行注明,这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开票问题,但受票方在票据入账时,因票面总金额中不包含备注栏的车船税金额,账务处理较为不便。
jossonli
于2017-06-05 17:22 发布 81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1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费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1号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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