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销售自建房屋是否应当缴纳两道增值税?
jossonli
于2017-06-06 12:38 发布 224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12:42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屋应当缴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一是销售环节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二是建筑安装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是在每个环节征收,并且不得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营业税。实行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解决重复纳税问题,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销项税减进项税为应纳税额,其实质相当于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论是建筑环节实现的增值,还是销售环节实现的增值,均在同一纳税人身上体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根据其最终的销售额与税率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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