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13:39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劳动部门、国资委、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也就是有权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进行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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