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16: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据此,建筑总包方8月份取得分包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能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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