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事项,由总机构集中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与合同方不一致,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jossonli
于2017-06-06 17:23 发布 123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17:27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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