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0:36

关于在以后的五个年度内补提追溯至所属年度的规定主要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以及2012年15号公告,如果准备金符合这两个文件中的一个,则都可以补提并追溯至所属年度,否则不能。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如下: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也就是说总局25号公告诉是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问题如何扣除作出明确规定,分别为:(一)对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才存在追补确认;(二)对法定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25号公告规定条件(如超过三年的坏账)计算确认的损失,确认如何追补扣除。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简易理解:实际资产损失是指实际处置、转让发生的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确认的损失。而通观25号公告,准备金既不属于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公告中法定损失的相关标准,所以自然不适用25号公告。其次,准备金是否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呢?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而准备金并非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也不适用15号公告。总结:以上文件中关于追补扣除的相关条款,是针对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既不是实际发生的,也不是可以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因此不能在以后的五个年度内补提追溯至所属年度。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