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0:4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第二章第五节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现在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缴纳,申报时如何操作?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0:53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税款, 也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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