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报关执行的是CIF条款)中的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jossonli
于2017-06-07 18:11 发布 2162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8: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3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境外运费部分。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CIF价格报关出口的货物,仍应调整为FOB价确定销售收入。贵公司离岸后发生的境外代理海运费和境外代理港杂费仍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境外代理海运费及境外代理港杂费的进项税金不可抵扣。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