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8:20

你好!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据此,贵公司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按发电量与对方结算,综合电费价格为0.5元/kWh(包括工程建筑、设备购置、运营费用) ,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及利润后再将发电项目移交给购买方,此行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设备、电)和不动产,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营业额,计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分别开具发票。2、《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二)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此瓦斯发电项目转包给第三方进行建设运营维护,第三方若提供建筑业劳务和运营维护技能服务,应按“建筑业”和“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分别开具发票。贵公司取得第三方发票作为资产和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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