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8:17

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装卸搬运服务,12月发生的装卸搬运费,1月份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入账?如果12月份先按不含税金额记入销售费用,1月再冲销重新入账并将增值税记入1月份抵扣,,所得税上(汇算清缴时)有没有什么规定??如果,我12月份暂估的金额不准确(比实际的金额小),1月份冲销12月份的金额并重新记帐时,多出来的原本属于上年度12月的费用记在了本年度的1月,所得税上该怎么处理?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8:2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3年12月份发生的运输费用应作为2013年费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能补充取得发票的,可以正常税前列支。会计处理如下:12月份发生装卸费用时: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次年1月份收到发票:借: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调整暂估金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账款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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