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8:31

我司是从事融资租赁有形动产服务行业,根据财税106号文件,拥有销售扣除额(借款利息、保险等),在国税申报时还需申报水利建设基金,该基金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请问该销售收入是扣除借款利息、保险等项目后的余额吗?还是未扣除这些项目的余额?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8:45

财税〔2013〕37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符合以上条件的销售额按差额计算,水利建设基金也应按差额计算。部分地区是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部分地区是按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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